长职院办文〔2016〕73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兼职、兼课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促进专业建设和发展,提升整体师资队伍建设与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聘任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聘任对象
外聘教师(企业兼职教师、社会兼课教师)、校内兼课教师。
第二条 聘任原则
(一)按需聘任。校企合作中需要聘任的企业兼职教师;教师数量不足,教学任务难以落实而聘任的社会兼课教师;因特殊需要,必须请外聘教师或校内兼课教师。
(二)对口聘任。所聘教师专业领域或工作领域应属同一专业大类,且应为本专业紧缺或水平较高。
(三)合同聘任。外聘教师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参加业务考核及管理。
(四)课时定量原则。外聘教师周课时量原则上不超过16学时,全年总课时量不超512学时;校内兼课教师周课时量原则上不超过6学时,全年总课时量不超过192学时。
第二章 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具有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具备高校教师资格或者是企业能工巧匠。
(二)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能胜任有关专业的相关课程讲授任务或指导相关专业实习实训任务。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各院部根据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开学前拟定所需开设课程任课教师的数量、要求、工作量定额等有关事宜。
(二)各院部确定聘任教师名单后,填写《长江职业学院任课教师登记表》,同聘任教师个人相关履历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三)受聘教师一经确定,与院部签订《长江职业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聘期根据情况可以定为一学期或一年。按任务书履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务书一式三份,受聘教师、院部、教务处各存一份。
第五条 聘任教师职责
(一)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
(二)严格遵守长江职业学院教学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受聘教师纳入专业教研室统一管理,参与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聘任教师管理
(一)建立健全聘任教师业务档案。档案应含聘任教师的基本信息:教师登记表、教师试讲记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证、职称证书、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历年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和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情况。
(二)加强对聘任教师的服务与管理。帮助其熟悉学校办学宗旨、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实施计划、课程内容及要求,提供教材、必要的参考资料和教学文件,为聘任教师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三)加强对聘任教师日常教学工作情况的检查(如到课情况、备课情况、作业批改情况等),并作好记载,课程结束后要对所授课程进行评估考核。
(四)建立聘任教师的考核管理和奖惩淘汰机制,对优秀教师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不合格教师要予以淘汰。
(五)建立聘任教师人才库,完善教师人才储备工作。
第七条 聘任教师待遇
(一)学校按规定标准和办法支付聘任教师授课报酬。
(二)为鼓励优秀教师在校长期任教,对在本校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外聘教师,发放校龄津贴。
(三)对师德高尚、教学认真负责,课程教学质量好、学生评价高的聘任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优先聘用。
(四)外聘教师在解除聘用协议时学校不承担任何补偿。
第三章 课酬与校龄津贴
第八条 课酬、校龄津贴发放标准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条 课酬标准、校龄津贴申报和审批。每学期开学第1周,由各院部教务科提交经院部负责人审核的教师课酬申报表,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课酬、校龄津贴审批和发放。院部教务科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一个月的授课教师课酬财务报表,经教务处审核(审核时间为3个工作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后报财务处发放;如有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院部逾期未上报相关报表的,课酬延致下月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