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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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长江职业学院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量:

长江职业学院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现代学徒制试点(以下简称学徒制项目)项目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总体目标是探索建立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完善学徒培养管理制度及相关标准,推进专兼结合、校企互聘互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学徒制配套政策,逐步建立起行业参与、社会支持,企业和学校双主体育人的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

第三条  学徒制项目具体内容:

(一)建立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完善学徒培养管理机制,明确校企双方职责、分工,推进校企紧密合作、协同育人;完善校企联合招生、分段育人、多方参与评价的双主体育人机制;探索人才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统筹利用好校内和企业教学资源,形成企业与学校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的长效机制。

(二)实行招生招工一体化。校企共同研制、实施招生招工方案。根据不同生源特点,实行多种招生考试方式,为接受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的学徒提供机会。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按照双向选择原则,学徒、学校和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年满16周岁未达到18周岁的学徒,须由学徒、监护人、学校和企业四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益及学徒在岗培养的具体岗位、教学内容、权益保障等。

(三)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和标准。按照“合作共赢、职责共担”原则,校企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岗位标准、企业师傅标准、质量监控标准及相应实施方案。校企共同建设基于工作内容的专业课程和基于典型工作过程的专业课程体系,开发基于岗位工作内容、融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专业教学内容和教材。

(四)建设校企互聘共用的师资队伍。完善双导师制,建立健全双导师的选拔、培养、考核、激励制度,形成校企互聘共用的管理机制。明确双导师职责和待遇,合作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师傅,明确师傅的责任和待遇,师傅承担的教学任务应纳入考核。试点专业应将指导教师的企业实践和技术服务纳入教师考核。建立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校企双方共同制订双向挂职锻炼、横向联合技术研发、专业建设激励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五)完善现代学徒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代学徒制教学管理制度、实习实训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多方参与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制订学徒管理办法,科学安排学徒岗位,保证学徒合理报酬,落实学徒的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确保人身安全,保障学徒权益。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徒制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是实施学徒制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下职责:

(一)统筹设计项目建设的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评审,确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项目建设的检查、验收;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承担学徒制项目任务的学院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下职责:

(一)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编报项目评选申报材料

(二)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取得成效;

(三)制定实施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学院应指定项目负责人,明确工作职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学校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学徒制项目的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书面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学徒制项目重点支持具有校企合作优势特色的专业。项目申报专业应具备下条件:

(一)符合湖北产业发展方向,适应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和湖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办学条件完备,有持续的人才需求和良好的社会声誉,校企深度融合社会认可度高;

)生源充足,新生录取报到率高;

)专业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

)有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

(六)就业形势好,至少已有一届毕业生。

 学徒制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按照学院申报、学校组织评审和立项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分年度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年度项目申报计划,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二)相关学院编制申报材料;

(三)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建设项目并公布

(四)项目学院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十 项目建设周期为年。建设期满后,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完成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学校继续给予支持;验收不合格的,终止项目实施,承担项目学院两年内不得申报类似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  学校根据项目立项结果确定项目资金额度,并分解下达到项目学院,将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按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课程与教学资源库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建设等。其支出范围按照《长江职业学院内涵建设经费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三公”经费、以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项目学院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八条  项目学院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如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长江职业学院专业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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